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实验室概况 - 学术委员会 - 正文

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03 作者: 编辑:dxszy 点击: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为保证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设立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室务会”)

第二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方向首席科学家、学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室务会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担任。室务会可根据实验室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家作为室务会顾问,出席有关实验室建设发展重大事宜的会议。室务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三条 室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 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实验室的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要研究方向。

2. 研究确定新的实验室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含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制定具体改革措施,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3. 制定实验室岗位设置与岗位聘任等。

4. 组织申请重大研究项目,组织开展重大学术活动。

5.审批实验室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实验室重大经费使用。

6.制定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报告。

7. 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室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 室务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主任可授权其他委员代为召集并主持。室务会主要讨论决定实验室的重要事项和本学期工作计划安排等,实验室其他工作可由主任自行决定或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委员商讨后决定。主任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室务委员会会议。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

2. 室务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验室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研究决定实验室重大事项时,实际到会成员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召集会议。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充分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达到或超过实际到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室务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对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或决议应注意保密。

3. 实验室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经主任审阅后,方可在实验室内部发布或抄报学校、学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