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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 编辑: 点击:

1、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课题。凡是高等学校、研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人员都可以在本实验室制订的"开放基金项目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本室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来本实验室工作,也可以参加本实验室运行课题的合作研究。本实验室对上述客座人员按审定的金额提供经费资助。

2、本实验室接收国内研究人员自带经费的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本室研究工作计划,在学术指导和仪器使用方面提供方便条件,收费标准享受院内优惠待遇。

3、经学术委员会批准的课题,申请者应根据新确定的资助金额和研究期限,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按实验室的通知来室工作。资助经费按项目立帐,由课题申请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基金的开支范围是: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计算费、加工费及水电消耗费。

(2)调研费、资料复印费、学术交流费。

(3)客座研究人员或聘用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费。

经费使用的审批手续,按照教育部及吉林大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本实验室所筹集的基金总额中的主要部分直接用于资助开放课题,为了搞好开放工作,从开放基金总额中留存30%作为间接开放费用,由实验室主任统一掌握,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学术委员会活动费。

(2)开放课题的成果评审和论文集出版。

(3)房屋维修和公共设施费用。

(4)行政管理费。

5、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者,应根据计划进度按期向本实验室递交工作总结和论文,工作完成后,学术委员会对成果进行评议,并将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及原始记录等全部技术档案交重点实验室存档,用开放基金购置和加工的设备装置归实验室所有。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实验室工作者,也要将原始记录及论文复印件等交实验室存档。

6、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客座人员归属单位共有。申请奖励、发表论文要注明本实验室名称和作者所在单位名称。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只注明"本研究工作在吉林大学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字样。

7、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均可以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和发表论文,也可带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其住宿费在基金经费中支出。

8、本实验室接受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科技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细则另定。

吉林大学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1年0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