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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使用及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 编辑:dxszy 点击: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平台仪器设备的作用,并保证所有仪器正常有效地长期使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1.实验室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使用者必须爱惜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设专人管理员。

2.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制定,对首次进入实验室仪器设备者的使用培训。仪器设备保管人,负责监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

3.研究生和本院教师首次进入本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须经仪器设备管理员培训合格,才可以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以后进入实验室也需要经仪器设备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并在仪器设备保管人的指导下使用;非本院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仪器设备管理员登记后方可使用。

4.本院人员及实验室人员为个人研究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各自项目试验和样品分析,均需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收取消耗品和一定的设备维护费;院/校外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设备,需经仪器设备负责人填写出借单,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仪器设备管理员登记后方可借出。

6.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7.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使用实行公开管理,仪器设备使用者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外挂显示屏公示;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改变仪器设备使用者的先后顺序;对于加急样品分析测试,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进行测试,否则视为谋私,并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8.根据仪器自身的特点和使用的情况,仅在部分仪器上,或仪器的部分功能的使用上实行开放,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开。平台将及时公布仪器开放的范围。

9.该仪器管理员及室内所有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上机预约的师生。

10.需要经常使用平台开放仪器进行测试工作的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师生均可通过平台网站“培训报名”中相应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名,经过平台仪器管理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后获得该仪器的临时仪器操作资格,连续正常操作该仪器三次以后转为正式仪器操作资格,操作资格的有效期从最近一次的上机日算起,原则上为一学期到二学期不等,超过有效期仍须进行上机操作考核方可使用仪器。

11.仪器操作人员在使用仪器前须验明仪器状态,清点辅助设备和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操作仪器,测试样品必须在仪器测试范围内,禁止测试不符合仪器测试要求的样品,严禁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一切操作,使用完毕后将公用用具和药品归放原处,整理仪器及使用的台面便于下一位用户使用,并在仪器使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测试内容,仪器状况等。

12.仪器测试过程中若出现不明的情况,不得盲目、肆意乱动,须立即与仪器管理员联系;出现违规操作或自行为外单位分析样品等情况,取消当事人的仪器操作资格并承担相关损失。

13.仪器操作人员在上机操作时对实验室、仪器、辅助器具等负有安全责任,在仪器工作时不得离开实验现场,不得擅自将仪器等转交给其他人,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仪器室。

14.仪器预约期间内,应由预约仪器本人进行操作,如非本人操作造成的仪器故障或损坏,责任将由预约人承担。

15.仪器预约期间,预约人员应妥善保管仪器房间门卡,如因预约人遗忘、损坏或遗失等原因导致的预约操作不能正常进行及仪器故障,责任将由预约人承担。

16.造成仪器不能正常使用的有关处理办法

若事故由责任人不遵守操作规程导致仪器不能正常使用,责任人须重新进行仪器操作资格考核,并按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造成仪器故障,但尚未损坏仪器,责任人须承担维护所需要的机时费用。

2)造成仪器损坏,将通知责任人的导师,由责任人所在课题组承担仪器维修的全部费用。

3)造成以上故障的操作人员,将不具有仪器操作资格,如需要继续进行仪器操作,需从新进行仪器培训,并最终获得仪器管理员培训合格方可重新进行预约。




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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