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验室根据相关人员对实验室的贡献和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实验室产生的危害情况进行奖励和惩处。
1.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相关实验和样品分析,并获得优惠测试条件者(包括申请学校优惠测试基金),以及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者,所申请奖励、发表论文均需注明“本研究工作在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字样。对于不按规定标注者,将取消以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优惠使用权。
2.对发表高水平论文标注有“本研究工作在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字样时,重点实验室给予相应奖励;
3.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非本院样品分析及加急样品分析时,可根据重点实验室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4.由于人为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5.实验室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科研工作,需经“室务会议”批准,否则视为谋私,并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6.严禁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分析样品私自费。一经发现将根据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将其人事关系交到学院。
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21年6月